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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 (DH) |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 天主眾仆之仆天主眾仆之仆 ,保祿主教,保祿主教 ,偕同神圣會議之諸位教長,偕同神圣會議之諸位教長 ,為永久紀念事,為永久紀念事 。 論個人及團體在宗教事務上論個人及團體在宗教事務上 ,應有社會及公民自由的權利,應有社會及公民自由的權利 1 現代的人們日益意識到人格的尊嚴 (一),要求在行動上不受驅策,祗受責任感 的引導 ,而能享用自己的決斷及負責的自由的人數也在增 多。同樣,他們要求以法律規 定政權的范圍 ,不得過份限制個人及團體的正當自由。在社會上,這種自由的需求,特 別針對人的精神利益 ,尤其針對宗教信仰在社會上的自由執行。本梵蒂岡會議 , 慎重地 注意人心的要求 ,探究教會的神圣傳統及教義,從中提出與舊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決 意宣稱這些要求是極符合真理與正義的 。 本神圣公會議首先承認天主親自指示了人類一條道路 ,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 基督內得救 ,并獲得幸福。我們相信這個惟一的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 會內 ,主耶穌賦與這個教會傳之於萬民的責任 ,祂向宗徒說:「你們去使萬民成 為門 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給他們授洗 ,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廿 八,19-20)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教會的事情,既尋獲之 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 之 。 本神圣公會議也同樣承認這些責任觸及并約束人的良心 ,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 人接受 ,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溫和而堅強地滲透人的心靈。既然人類在執行事奉 天主責任上所要 求的信仰自由 ,正是說在社會上必須不受強制,則無損於公教會的傳統 道理所堅持的 ,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會所有的道德責任。此外, 本神圣公會議討論的信仰自由 ,正欲發 揮近代教宗論不可侵犯的人格權利 ,及社會法律 秩序所發表的道理 。 一 、信仰自由的原則信仰自由的原則信仰自由的信仰自由的對像對像及其基礎及其基礎 2 本梵蒂岡公會議聲明人有 信仰 自由的權利 。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 ,無論 個人或團體 ,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力 ,都不能強迫任何人 ,在宗教信仰上,違反其良心 行事 ,也不能阻撓任何人 ,在合理的范圍內,或 私自 、或公開 、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 良心行事 。本公會議更進一步聲明 ,信仰自由的權利,奠基於人格尊嚴的本身 ,從天主
意志 ,所以應為人格負 責,受其天性的驅使 ,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的真理 。每人并且有 責任依附已認識的真理 ,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 。人們除非享有心理自由 , 及不受外來的強制 ,便不能在適合其天性的方式下 ,完成這一責任 。信仰自由的權利不 是奠基於人的主觀傾向 ,而是奠基於人的固有天性 。所以那些對於追求真理 ,及依附真 理不盡責任的人 們 ,也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 ,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 ,則不能阻 止他們自由權的行使 。 信仰自由及人對於天主的關系信仰自由及人對於天主的關系 3 如能熟 思人類生活的至上標準即是天主的法律 :永恒的 、客觀的 、普遍的法 律,天主循此法律 ,以祂智慧及慈受的計劃 ,處理 、指導 ,統治普世及人類社會的方 向,則上述各端將更明顯 。天主賜 人參與祂的這一法律 ,使人在祂上智溫和的安排下 , 能逐漸認識永恒不變的真理(三) 。所以在宗教事務上 ,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義務與權 利,使能利用適當的方法 ,明智地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 確而真實的判斷 。 追求真理 ,應用適合人格尊嚴 ,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 ,即 自由探究 ,借助於 教導或講授 ,傳播與交談 ,把已獲得或自以為已獲得的真理彼此陳述 ,藉以在追 求真理 上互相輔助 ;既獲得真理之後 ,則當以個人的同意堅決服膺之。 人是通過自己的良心而領會 、認識天主法律的指示 ;人必須在一切的活動上忠實 地隨從良心 ,俾能達到自己的歸 宿 -天主 。所以不應強令人違反良心行事 ,也不應阻止 人依照良心行事 ,尤其在宗教事務上是如此 。因為宗教的實踐 ,由於其本來的性質 ,全 在乎內在的 、自愿的 、自由的行動 ,人這樣 才能使自己直接歸向天主 :這樣的行為不是 由純屬人的權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四) 。人的合群天性 ,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達內在的 信仰行為 ,在宗教信仰上與他人相通 ,并以團體方式宣示自己 的宗教。 如果在不妨害正義的公共秩序下 ,不許人自由實踐宗教的集體行動 ,這是侮辱人 格及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 此外 ,人們私 自或公然 ,出於心靈的決斷 ,使自己歸向天 主的宗教行為 ,本質 上,即超越暫世事物的秩序 。因此,以謀求現世公益為宗旨的政權 ,應該承認人民的宗 教生活而予以鼓勵 ,如妄加指揮或阻撓 ,這便是越俎代庖 。 宗教 社團的自由宗教社團的自由 4 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或不受強制 ,是每個人的天賦 ,在他們集體行動時 ,也當 予以認可 。因為宗教團體是人的合群天性及宗教本身的性質所要求的 。 這些宗教團體 ,祗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需求 ,即享有不受干與的權利 ,以便 遵照自己的章程 自行管理 ,以公共敬禮崇奉至高的神明 ,輔助成員實踐宗教生活 ,以教 導支援他們 ,并得 設立機構 ,使成員彼此互助 ,依照宗教的原則指導其生活 。 宗教團體同樣有其權利 ,對選擇 、培育、任命 、調遣其自己的教士 ,以及與居留 世界各地的宗教首長及宗教團體互相交往 ,對設立宗教建筑 ,以及購置適當的產業及其 使用等 ,均不受法律或政權行政設施的干擾 。 宗教團體亦有權利 ,在以口頭或文字 ,公開傳授及宣揚其信仰時 ,不受阻撓 。但 在傳播宗 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時 ,切忌帶有強制 ,或卑鄙及不很正當的游說意味的行 為,尤其對於無知或貧窮者 ,更應戒避 。這種作風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濫用 ,并對他人 權利的損害 。 此外 ,宗教團體在整頓社會及激發人類的活動上 ,自由表現其教義的特殊功能 , 不受阻撓 ,也是屬於信仰自由的范圍 。最後 ,人們由於宗教信念的推動 ,可以自由集會 或設立教育 、文化、慈善 、社會等機構 ,其權利是奠基於人類的合群天性及宗教固有的 性質 。 家庭的信仰自由家庭的信仰自由 5 每一家庭 ,因為是享有自己的原始權利的團體 ,自然有權, 在父母督導下 ,安 排其家庭的宗教生活 。父母有權利 ,依照各 自宗教信念 ,決定其子女應受的宗教教育 。 所以政府應承認父母享有權利 ,得以真正自由選擇學?;蚱渌逃绞?,不能為了 這一 選擇的自由 ,直接或間接加於他們不公平的負擔 。此外,強令子女就讀於不合父母宗教 信的學校 ,或者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訓練的統一教育 ,這便是侵害父母的權利 。 維護信仰自由維護信仰自由 6 既然社會公益 ,是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 ,人們藉這些條件能更充實 ,更便利地 獲致他們自身的完善 ,最主要的即在於保衛人格的義務與權利 (五) ,則無 論公民或社 團,無論政府或教會以及其他宗教團體 ,為了他們對公益的義務 ,各應以自己固有的方 式,關心其信仰自由的權利 。
利條件 ,使人民真正能夠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權利 ,滿全其宗教的義 務 ,使社會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對天主及其圣意之忠誠而來的正義與和平的利益(六a) 。 如果為了人民的特殊環境 ,在 國家的法律制度上 ,對某一宗教團體予以國家的特 別承認 ,則必須同時對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團體 ,承認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權 利。 最後 ,政府必須注意 ,勿使與社會公益有 關的國民之法律平等 ,為了宗教的理 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損害 ,也不得在彼此之間有所歧視 。 因此 ,政府不得以威脅恐嚇或其他方法 ,強迫國民信奉或放棄任何宗教 ,或阻止 進入或脫 離一個宗教 。凡用武力在整個人類 ,或某一地區 ,或某一團體 ,消滅或禁止宗 教時 ,更是違反天主的旨意及個人與人類大家庭的神圣權利 。 信仰自由的界限信仰自由的界 限 7 信仰自由的權利既行使於人類社會 ,則其運用應受某些規則的節制 。 在享用任何 自由時 ,都應遵守個人及社會責任的道德原則 :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 , 每個人和每個社會團 體都受道德律的約束 ,應注意別人的權利,以及自己對別人,和對 大眾公益的義務 。對待任何人都應遵循正義與人情而行事 。 此外 ,因為社會有權利保衛 自己 ,以抵抗假藉信仰自由所能 發生的偏差 ,則主要 地應由政府提供這種保障 。但這不應出於臆斷或不公平地偏袒一方 ,卻應依照合乎客觀 道德秩序的法律規范 ;這是全體民眾權利的有效保障 ,及其權利的和平諧調所要求的 ; 也是對正當的公共安寧 ,就是在真正的正義之下 ,和諧共處的充份照顧所要求的 ,同時 也是對公共道德應有的衛護所要求的 。這一切構成了公益的基本因素 ,也就是公共秩序 的真義 ??傊? ,在社會上對完整 自由的通例應予保存 ,就是盡量給人自由 ,非在必要 時 ,不得限制。 行使自由的訓練行使自由的訓練 8 現代的人們受著種種的壓制 ,個人的自 由見解有被剝奪的危險 。另一方面 ,不 少的人似乎傾向於假借 自由 ,拒絕服從 ,而藐視應有的順命 。 以負責的良知處理自己的活動 ,以及甘心將自己的工作與別人聯合 ,努力 達成一切真實正義的事 。 所以信仰自由亦應幫助及督促人們 ,以更大的負責心在社會生活中 ,完成他們的 義務 。 二 、在啟示真光下的信仰自在啟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由 信仰自由的根源信仰自由的根源 9 本梵蒂岡會議 ,論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 ,是以人格的尊嚴為 其基礎,人格尊 嚴的要求 ,通過多世紀的經驗 ,更深刻地為人的理智所體認 。況且這項關於自由的道 理,在天主的啟示中也有其根源 ,因此基督徒更應圣善地保持這端道理 。雖然天主的啟 示 沒有明顯地肯定 ,在宗教事務上不受外來強制的權利 ,可是它卻揭示了人格尊嚴的全 部蘊含 ,顯示基督對人在執行信從天主圣言的職責時 ,遵重其自由,并且教訓我們 ,既 為基督門徒 ,應 在一切事上,認清并追隨這樣一位師傅的精神 。這一切,都證實這一宣 言論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總則 。尤其社會上的信仰自由與基督徒信德行為的自由是 完全相符合的 。 信 德行為的自由信德行為的自由 10 公教會主要道理中的一端 ,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內的 ,并由教父們所常講的 (七) ,就是人該自愿地以信從答覆天主 ,所以不能強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 信德 (八) 。原來信德的行為 ,由於其本身的性質 ,該是自愿的 ,因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 贖 ,被耶穌基督召叫為天主的義子(九),卻還不能向啟示的天主皈依 ,除非圣父吸引他 (十) ,而 他也獻給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從 。所以在宗教事務上 ,不應有任何 從人方面而來的強迫 ,這是完全相合於信德的特性的 。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則頗有助於 造成一個環境 ,在這環境中 人們能無阻無礙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 ,自主地皈依它 ,并 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動地承認它 。 基督及宗徒們的態度基督及宗徒們的態度 11 天主召喚人們以精神及真理事 奉祂 ,因此人們是由良心感到責任,并非被迫 而然的 。因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創造的人格尊嚴 ,應由每人的判斷來引導 ,并該享有自 由。這在耶穌基督身上全然表現出來了 ,天主在基督身上盡 善盡美地表揚了自己本身和 自己的道路 。因為基督,祂是我們的主,我們的師傅 (十一) ,祂是良善心謙的 (十二),祂 曾耐心地吸引并召喚了門徒 (十三)。祂固然以奇跡支持并證實祂的的宣講 ,為 能激發并 堅定聽眾的信心 ,但卻不是為對他施行強迫 (十四)。祂固然譴責了聽眾的寡信 ,但把懲 罰卻留待天主審判的日子(十五)。派遣宗徒去普世時向他們說 :「信而受洗的必將得 救,但不信的 必被判罪 」(谷 :十六 ,16)。祂知道了莠子雜生在麥苗之間 ,祂命令讓二 者一起生長 ,直到世界末 日的收獲(十六) 。祂不愿作一位以權力統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亞 (十七) ,卻甘愿 自稱 「人 子」,祂來是 「為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 ,為大眾作贖 價 」(谷 :十 ,45) 。祂表現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 (十八) ,「已壓破的蘆葦祂不折斷 ,將 熄滅的燈心 ,祂不吹滅 』(瑪:十 二 ,20) 。承認國家的職權及其權利,命令給凱撒納 稅 ,但也明白地教訓人該保持天主的至高權利 :「凱撒的 ,就應歸還凱撒 ;天主的 ,就 應歸還天主 」(瑪:廿二 ,21)。最後 ,在十 字架上完成了救贖的工程 ,為人類贏得了救 恩及真正的自由 ,也完成了祂的啟示 。祂為真理作證 (十九) ,但不愿以強力加之於反對 者 。祂的神國不靠刀劍來爭取 (二十),而憑為真理作證及聆 聽真理而建立 ,并藉仁愛而 擴展 ,基督因愛而高舉在十字架上 ,吸引人們來皈依祂 (二一) 。 宗徒們受了基督的教訓和榜樣的感化 ,追隨了同樣的道路。自教會的開始 ,基督 的門徒既努力勸 化人們悔改 ,承認基督為主,但不用強迫行為 ,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 段 ,惟憑天主言語的德能 (二二),他們毅然向眾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計劃 ,『祂愿意人人 得救 ,并能認識真理』(弟前 : 二 ,4) ;同時祂們尊重軟弱的人 ,雖然他們在錯誤中 , 祗向他們表明 『我們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賬目 』(羅 :十四 ,12) (二三) ,并應服 從自己的良心 。如同基督一樣 ,宗徒 們常留心為天主的真理作證 ,敢於在民眾及長官前 『大膽地宣講天主的真道 』(宗:四 ,31) (二四)。他們以堅定的信德,堅持福音本身即 是天主的能力 ,為使信者獲得救恩 (二五)。所以他們 拋棄一切 「血肉的武器 」 (二六) , 效法基督良善謙虛的榜樣 ,宣講天主的圣言 ,完全依賴天主圣言的德能 ,以消滅相反天 主的勢力(二七),及引導人們信仰和服從基督(二八)。 宗徒們如他們的師傅一樣 ,也承認 合法的政權 :保祿宗徒說 :「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 」,并命令 「每人要服事上級有 。無數殉道者及信徒 ,於各世紀 ,在各地區都追隨了這條道路 。 教會追隨基督及宗教會追隨基督及宗徒芳蹤徒芳蹤 12 教會承認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則 ,與人格尊嚴 及天主的啟示相符合 ,正是教 會忠於福音真理 ,追隨基督和宗徒們的道路。教會歷代都曾保護并傳授由基督導師及宗 徒們所領受的道理 。雖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 ,為了人生旅程的歷史變遷 ,有 時曾經有 過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風 ,甚或與之相背 ,但教會始終堅持不得強迫任何人接受信 仰。 福音的酵素久已影響人心 ,并曾甚有助益 ,使人隨時代的演進 ,更廣泛地認清了 人 格的尊嚴 ,并使人更成熟地深信 ,在宗教事務上 ,應保持人格尊嚴 ,在社會上,不受 任何人為的強制 。 教會的自由教會的自由 13 有關教會的利益 ,甚至有關國 家的利益 ,隨時隨地應予以保衛 ,使之不受任 何損害者 ,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 ,教會應盡量享有關於救人所必需的行動自由(三一) 。 此一自由是神圣的 ,是天主惟一圣子賦予以自己寶血所建立的教會的 。這是教會本身應 有的自由 ,誰若反對它 ,便是反對天主的意旨 。教會的自由,在教會與政府及整個國家 體制的關系上 ,是一條基本原則 。 在人類社會上 ,和在所有政府前 ,教會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權資格為自己要求自 由,她受命於天主 ,負有去普世給人類宣講福音的任務 (三二)。同樣,教會也以人民社 團的資格為自己要求 自由 ,因為人民享有在國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規則而生活的權利 (三三) 。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則 ,但有明文公布及法律規定 ,而且也實實在在地付諸實行 , 那麼 ,教會便有權利和事實 的穩固地位 ,即是為執行神圣任務所必需的自主 ,此一自主 權也是教會當局所迫切力爭的 (三四)。同時 ,信徒們一如其他的人們 ,享有公民權利, 不阻止他們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 。所以, 教會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諧和 ,而這信仰 自由正是屬於所有的個人與團體的權利 ,并應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 教會的職責教會的職責 14 天主教為遵從天主的命令 : 「訓誨萬民 」(瑪:廿八 ,19) ,自應盡最大努力 「使主的言語順利展開 ,并得到光榮 」(得後 :三 ,1) 。 所以教會勸導眾教友首先 「要為所有的人懇求 、祈禱 、 轉求和謝恩……這在我們 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 ,也是蒙悅納的 ,因為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 ,并得以認識真 理」(弟前 :二 ,1-4 ) 。 教友為培養 自己的良心 ,該謹慎注意教會 的神圣而確定的道理 (三五) 。由於基 督的意愿 ,教會是真理的導師 ,她的職責是宣揚并權威地教授真理─基督 ,同以自己的 權威闡明并確證由人性本身流溢的倫理秩序之原則 。此外,教友 們應以明智對待那些在 外邊的人們 ,「以圣神,以無偽的愛情 、以真理的言辭 」 (格後 :六 ,6-7 ) ,堅毅不 拔地 (三六)以宗徒的勇力 ,甚至流血舍生 ,努力發揚生命的真光 。 因為門徒對於基督師傅負有重大任務 ,自應逐 日加深理解基督所傳授的真理 ,以 合於福音精神的方式 ,忠實地宜講 ,勇敢地保衛這些真理 。同時 ,基督的門徒受著基督 圣愛的催促 ,應以 仁愛 、明智、耐心 ,對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無知的人們 (三 七) 。所以要注意:關於宣揚基督 -生命之言的職務 、關於人格應有的權利 、關於人被 召自愿地接受和承認信仰時 ,天 主因基督所賜圣寵的份量 。 結論 15 現代的人們希望能私 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 ,這是事實 。況且信仰 自由在許多憲法上已宣布為公民的權利 ,在國際文件 中也 已鄭重地加以承認了 (三 八) 。 但有些政權 ,在憲法上雖承認宗教信仰的自由 ,而政府卻在設法阻止人民的宗教 信仰 ,并使宗教團體的生活陷於重重困難及危殆的境地 。 神圣 公會議對現代的那些好現象 ,加以歡欣稱道 ,對於那些可悲事實 ,則予以沉 痛的譴責 ,勸告教友并懇請全體人類 ,務須慎重考慮 ,特別在目前人類大家庭的現狀 下,信仰自由是多麼需要 。 事實上很明顯 ,各民族 日趨合一 ,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間亦結成更 密切的聯系 ,最後 ,也增進了每人的責任感 。所以為建立及鞏固人類的和平交往與敦 睦 ,必須在世界各地 ,使信仰自由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 ,亦必須尊重人在社會上 ,自由 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義務和權利 。 愿天主 ,眾人的大父 ,賜人類的大家庭 ,在社會上謹守 信仰自由的原則 ,藉基督 的恩寵 ,和圣神的德能,導向崇高而永遠的 「天主子女的光榮 自由」 (羅:八,21 ) 。 *附注* (一) 參閱若望廿三世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 ,《和平於世 》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 六三) 二七九頁及二六五頁 ;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 AAS) 卷三七(一九四五) 一四頁 。 (二)參閱若望廿三世 ,《和平於世》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六O -二六一頁 ; 比約十二世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 》卷三五 (一九四三) 十九頁 ;比約 十一世 ,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Mit Brennender sorge 通 :《宗座公報》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六O 頁;良十三世 ,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 :《良十三世實錄》,卷八 (一八 八八) 二三七至二三八頁。 (三) 參閱圣多瑪斯 ,《神學大全》I-II, q. 91, a. I; q. 93, a. 1-2 。 ( 四) 參閱若望廿三世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 六三) 二七O頁;保祿六世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廣播文告》:《宗座 公報》卷五七(一九六五) 一八一至一八二頁;圣多瑪斯 ,《神學大全》I-II, q. 91, a. 4c 。 (五)參閱若望廿三世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與導師》通:《宗座公報》卷五三(一九 六一)四一二頁 ;同一教宗,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 ,《和平於世》通:《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 三) 二七三頁 。 (六) 參閱若望廿三世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 六三) 二七三至二七四頁;比約十二世 ,一九四二年六月一日,《廣播文告》:《宗座公報》卷三三(一 九四二) 二OO頁。 (六a) 參閱良十三世 ,一八八五年十 一月一日,Immortale Dei 通:《宗座公報》卷十八(一八 八五) 一六一頁 。 (七)參閱 Lactantius,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Lib. V, 19 : CSEL 19, pp. 463-464, 465 :《拉丁教父 集》 (PL) ,第六冊 614 及 616 欄;圣安博 ,《上瓦楞定皇帝書信》21 :《拉丁教父集》(PL) ,第16冊 1005 欄;圣奧斯定 ,Contra litteras Petilliani, II, cap. 83 : CSEL 52, p. 112 :《拉丁教父集》 (PL) ,第43 冊 315欄;cfr. C. 23, q. 5, c. 33 (Ed. Friedberg, col. 939) ;又Ep. 23 :《拉丁教父集》(PL) ,第33冊 98 ;又 Ep. 34 :《拉丁教父集 》(PL) ,第33冊 132欄;又Ep. 35 :《拉丁教父集》(PL) ,第33冊 135 ;教宗圣大 額俄略 ,Epistola ad Virgilium et Theodorum Episcopos Massiliae Galliarum, Registrum Epistolarum, I, 45 : MGH Ep. 1, p-72 ;PL 77, 510-511 ;又《致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書》, Registrum Epistolarum, III, 52 :MGH Ep. 1, p. 210 :PL 77, 649 (lib. III, ep. 53); Cfr. D. 45, c. 1 (Ed. Friedberg, col. 160); Conc. Tolet. IV, can. 57: Mansi 10, 633 ;cfr. D. 45, c. 5 (Ed. Friedberg, col. 61-162); Clemens III: X., V, 6, 9 (Ed. Friedberg, Col. 774; 依 諾森三世 , Epistola ad Arelatensem Archiepiscopum, X., III, 42, 3 (Ed. Friedberg, col 646). (八)參閱 《天主教法典 》1351條;比約十二世 ,一九四六年十月六日 ,Allocutio ad Praelatos Auditores Caeterosque oficiales et administoros Tribunalis S. Romanae Rotae :《宗座公報》卷三八(一八四 六) 三九四頁 ;又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奧體 》通:《宗座公報》卷三五(一九四三)二四三頁 。 (九) 參閱弗 :一,5 。 (十) 參閱若 :六,44 。 (十一)參閱若 :十三,13 。 (十二)參閱瑪 :十一,29 。 (十三)參閱瑪 :十一,28-30 ;若:六,67-68 。 (十四)參閱瑪 :十一,九,28-29 ;谷:九,23-24 ;六,5-6 ;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 《祂的教會》通 : 《宗座公報》卷五六 (一九六四) 六四二至六四三頁 。 (十五) 參閱瑪 :十一,20-24 ;羅:十二,19-20 ;得後:一,8 。 (十六) 參閱瑪 :十三,30.40-42 。 (十七) 參閱瑪 :四,8-10 ;若:六,15 。 (十八) 參閱依 :四二,1-4 。 。 (二三) 參閱羅 :十四,1-23 ;格前:八,9-13 ;十,23-33 。 (二四) 參閱弗 :六,19-20 。 (二五) 參閱羅 :一,16 。 (二六) 參閱格後 :十,4 ;得前:五,8-9 。 (二七) 參閱弗 :六,11-17 。 (二八) 參閱格後 :十,3-5 。 (二九) 參閱伯前 :二,13-17 。 (三十) 參閱宗 :四,19-20 。 (三一) 參閱良十三世 ,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Offcio sanctissimo 書函 :《宗座公報》卷二 O(一八八七)二六九頁 ;又一八八七年四月七日,Ex litteris 書函 :《宗座 公報》卷十九 (一八八六)四六 五頁 。 (三二) 參閱谷:十六 ,15 :瑪:廿八,18-20 ;比約十二世,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通 :《宗座公報》卷三一 (一九 三九) 四四五至四四六頁 。 (三三) 參閱比約十一世 ,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Firmissimam constantiam 書函 :《宗座公報》 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九六頁 。 (三四) 參閱 比約十二世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 ,Allocutio Ci riesce :《宗座公報》卷四五(一 九五三) 八O二頁 。 (三五) 參閱比約十二世 ,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廣播文告》:《宗 座公報》卷四四 (一九五 二) 二七O至二七八頁 。 (三六) 參閱宗 :四,29 。 (三七) 參閱若望廿三世 ,《和平於世》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九 至三OO 頁。 (三八) 參閱若望廿三世 ,《和平於世》通 :《宗座公報》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五至二九六 頁。 教宗公布令教宗公布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 與各節 ,均為神圣大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 的宗座權力 ,偕同可敬的教長們 ,在圣神內,予以批準 、審訂 、制定 ,并為天主的光 榮 ,特將會議所規定者 ,明令公布 。 公教會主教公教會主教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於羅馬圣伯多祿大殿 [以上文件由臺灣地區主教團秘書處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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